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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慈善协会章程

2024-12-20 16:05

来源:汉中市慈善协会

汉中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汉中市慈善协会(charitable association of hanzhong city,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市人大机关院内。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汉中市民政局,接受汉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陕西省慈善协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各项慈善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二章  8868体育网页版入口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8868体育网页版入口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善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接受款物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三)赈灾、抗疫救助。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开展赈灾、抗疫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受、分配、使用市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抗疫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国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市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的境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慈善文化的宣传和普及。总结交流慈善实践经验;编撰慈善书刊、资料;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工作业务培训。

(九)加强与市内外慈善公益机构或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资源、政策制定和执行、培训交流、信息共享),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十)兴办实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的入会要求:

拥护本会章程;

热心慈善事业;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市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受本会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本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对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作出决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四条(一)、(四)(五)项的职权;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还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

(四)研究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和本会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遇紧急情况时可由会长召集副会长和有关工作人员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2-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遵守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会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的组织是党在汉中市慈善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可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业的收入;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汉中市慈善协会永久基金”。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8868体育网页版入口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善款,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使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四)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精心组织实施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一)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立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六)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市民政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政府资助、存款利息和兴办实体等收入。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8868体育网页版入口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法执行向市民政局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汉中市慈善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24年12月19日汉中市慈善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汉中市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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